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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改办关于确定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省级试点项目的通知 点击次数:8970

浙教改办〔2014〕1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有关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3〕22号)精神,我省被确定为全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为更好地开展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经各地申报、设区市教育局推荐、专家组审核,确定宁波市教育局主持的《义务教育段综合素质评价的研究与实践》等14个项目为省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试点项目(详见附件)。
    请各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根据我省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实施试点项目。各试点项目的过程管理由省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中心负责。计划于2016年10月组织各试点项目进行总结验收工作。
    相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告省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办公室,联系人:方张松,电话(0571—56870073),电子邮箱(jysfzs@zjedu.org)。

附件: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试点项目


浙江省教改办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