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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德性修养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报 点击次数:2.76万

古人云:“修犹切磋琢磨,养犹涵养熏陶”。人的素质可以包括伦理造诣和德性修养两个方面。德性修养就是一种人在素质方面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完善活动。它要解决的是道德的选择能力与践行之间的矛盾。在德性修养的践行上,法律人依靠法律知识确立正确的人生目标,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有德性的法律人。所谓“德性”则是人在道德修养上的一种努力,当我们把美德作为法律人的标准与理想,指的就是法律人的做人与修养,或者说,就是法律人的理想人格。如果我们把法律人“德性”作为法律共同体的存在标准与理想,这就是法律伦理关系。

法律人德性修养

内在于法治精神之中

现代法律制度非常强调法律人的德性修养。当然,法律人的德性修养是一个个体化的过程,它的提升受自身条件、法律环境等条件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的条件又可能千差万别。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法律人既要坚守法学造诣,又要完善自我修养。法律人的“内心之道”应当通过“外在之伦”发挥作用。法律职业伦理必须获得法律人内心道德的自我确认,才能被化为具体的准则而自觉地遵守。法律人必须高度认可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对法治建设的重大价值。因为一个法律人不仅要掌握完整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拥有正义和守法的美德。在法律人的道德实践中,必须切实恪守职业道德。要把提升职业道德摆在重要的位置,奠定公正司法的思想基础,切实维护社会正义。

法治精神包含法律人的主体意识与法治意志,并与法律伦理道德具有直接的关联,从而体现了法律人的自我成长与自我完善。法治精神是包含着法律人整个心灵和道德的存在,法律人道德内在于法治的精神之中。因此,德性修养意义上的精神范畴就应当是具有丰富法治内涵的法治德性。法律人的德性修养是一种作出选择的品质,这种品质为法的理性所决定,而法的理性则主要体现在法律人的实践智慧中。由此可见,法律人应该是有实践智慧的人,而有德性、有实践智慧的法律人已经了解了什么是公平正义之德性,并因此通过法治来引导民众去做遵守法律与德性的行为。所有这些由箴言和先例传达出的且被强化了的价值理念,已被法律人不同程度地内在化了,并由此塑造了法律人的品质。

在法的伦理秩序中,法律人的首要问题是“我应当怎么度过我的生命?”法的正义问题属于对这一问题的追问,这一断言即,法律人的幸福目标不是在独自运转的法治轨道上实现的,而是在重构当下这个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治秩序的过程中实现的。那么,我们理想中的法律人应当具备怎样的德性,才能承担起践行法律的重任?法律人的公正形象是目前社会公众除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外所关注的另一重要内容。法律人的形象公正指法律人的德性必须符合为社会先进思想文化所推崇并适合法律职业的规范和要求。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形象公正的法律人:在智识上,必须是掌握大量的法学知识并具有相当法学功底的法学家;在人格上,应该是有理智的公平的中立者,有独立的品格、有平和之心、公正之德。两者相结合方能形成对待权利的认真态度,方能自觉地对规则的含义、立法者意图、公平正义原则等进行整体性阐释。所以,法律人的公正品格是我们实现法治中国的一个基本保障。

以最完善的德性来承担法律之职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人除了要有法治信念,还要不断完善自我的德性修养:一是提高自身的法治理论水平,法治理论是一种理解力,它包括拥有和应用法律概念的能力和审判的能力。二是锻造自身的品格意志,以最完善的德性来承担法治之职,这是依道德法则从法律规则要求来实施的行为动机。当然,良好的动机并不必然成就好的法治,只有具有良好动机又拥有良好意图的法律人,才可能为法治带来良好的结果。

法治道德内在于法律人自身的德性修养,它构成了我国法律文化的基本方面。法律人除了“知识”的养成,还有另一个重要的事要做,这就是要有“思考”,即思考法治中国的命运,思考法治的价值与意义,思考法律人行为所应有的德性原则、正义标准。法律实践是法律人的一个“心智过程”。在这个“心智过程”中,法律人思考的问题是关于公正之事。法律人所有的一切努力都由“什么是公正”这一法理念所推动,并经由法律人理智的努力及法律信仰予以保证。对于法律人来说,德性原则虽然不像法律那样成为他们如何选择既定目标最有力的手段或指南,但却是法律人必须遵守的规范和职业义务。

法律人是否遵守道德规范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人的德性修养。虽然每个人都具有社会习性,但我们评价一个法律人是不是具有德性修养,主要看的是他的行为。事实上,在法律的实践进程中,法律人很容易站在当事人一边,裁判结果也会在不知不觉中倾向一方当事人。这和法律现实主义的预测十分相似。有人提出,当你发现自己对案件结果过于满意时,一定要停下来思考:这一结果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公正忠实地适用了法律。一个具备德性修养的人,面对权势不屈服,面对金钱不贪婪,面对美色不放纵,有较强的克制力,有鲜明的是非观。而我们的社会正需要有这样的法律人来引领,期望从他们身上获得那种不屈不挠、始终坚持法律正义和个人权利的精神。长期以来,我们将法律人定义为公平正义、社会价值、人格尊严的捍卫者,是社会的精英人物;也就是说,法律人应当具备超凡脱俗的人格魅力,其拥有的智慧应是广博的专业知识与社会知识、敏锐的法律意识、清廉的操守品格等这些良好品质的结合。

法律人自我德性修养

用以引领崇德向善的法治机制

法律人的实践活动强化法律职业的伦理和个人德性修养,这是体现法律权威、实现法律正义的重要内容之一。化法律人的修养为德性,就需要法律人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将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内在化。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去培养法律人的个人德性修养,以此提高法律人的伦理和德性水平,树立起法律人公正无私、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法的伦理其实是法律人实践理性和有德性的活动结果,当我们用严格的高标准养成了法律人的美好德性后,法律人便会拥有更好的品质。如此,法律人就会更懂得,怎样的法治结果是顾及整体利益,懂得如何担负社会责任,懂得如何更好地用法律协调处理冲突,懂得如何维护法律正义。法律人相互尊重的责任来自对职业共同体价值的认同。法律人要尊重他人的尊严,尊重他人的见解,即使自己的观点和这种见解有不同。毫无疑问,只有法律服务对象得到最好的尊重,法律人自我德性修养的价值才会得到最好的体现。

所有人都在说,公正是法律人的一种德性品质,这种品质使人们倾向于做公正的事情,并愿意做公正的事。在法的伦理中,法治廉洁是决定法律人德性修养成效的关键因素,是从法治整体秩序出发对法律人德性修养的考量。我们的社会需要一个崭新的法律人德性秩序。法律人德性的发展表现在职业伦理标准的提高和具有优秀法律人数量的增加这两个方面。我们在确定法治进步对于法律人德性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肯认法律人德性之于法治发展的重要价值。法律人自我德性修养的重点在于建立引领法律人崇德向善的法治实现机制。

虽然古今中外的法律人在价值观念上往往不具有可比性,但就他们的思想情操、品行修养、行为准则等职业操守而言,其实仍然有比较一致的认同标准。法律人职业行为准则在引领那些值得法律人向往的卓越德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人要有强烈的职业素养:心无旁骛、心底无私,坚持不偏不倚、公正裁判。他们拥有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美德。这些德性也许并不是充分条件,但一般来说却是必要条件。法律人最终要使法的公平正义理念浸透于其血液之中,使法律人举手投足都符合法仪,一言一语都体现法的精神。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