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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框架下构建良性师生关系 来自:检察日报 点击次数:9.83万

近日,武汉理工大学研三学生陶某自杀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其家人爆料称他被导师王某逼迫喊“爸爸”,为其买饭打扫卫生,奖学金被要求捐赠研究所等等。因不堪控制,陶某于3月26日清晨跳楼身亡。校方回应,警方已排除他杀,校方已成立专班调查。王某于3月31日晚间发布声明,称其做法借鉴了“我国古代的入室弟子模式和英国剑桥的本科生导师制”,并暗示陶某有抑郁症,将“爸爸”称呼解释为“我们之间的独特语言系统”(4月1日《中国青年报》、《南方都市报》、澎湃新闻等)。

 

一个年轻的生命逝去,不论谁是谁非,都令人无限痛惜。即便导师针对舆论指责作出防卫性声明(这是他的权利),自己学生的离世,对导师而言,亦是巨大损失。如何避免或减少这样的悲剧?有意义的举措至少包括对如今导师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反思,探讨构建良性师生关系的路径。

首先要明确的是,尊师重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古时讲究拜师学艺,师父认可,方能入门。师徒间是纯粹的私人契约关系,有明显的从属关系。时至今日,尊师重道的精神仍在代代传承,但调整师生关系的手段已由私人契约转变为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为支撑的法律规范。从法律维度出发,导师执教的权利得到法律认可,学生完成学业获得学位的权利同样得到法律明确。就职业道德而言,导师不能违背师德,公私不分,与学生进行超越正常师生关系的交往。由此,理性师生关系的构建已经开启。

然而,仅仅从道德层面规范师生关系还不够。导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依然有很大部分处于不明确状态:导师针对学生,哪些要求可以提,哪些要求不能提,界限在哪里?学生在读期间,尤其是研究生阶段,哪些是必须完成的,毕业标准是什么?应尽量明确。比如有的导师要求严格,要求学生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论文,才有资格答辩,而学校给出的范围是2篇即可,这样的情况下,学生如何维权?再比如有的导师在学业上作出正常范围的严格要求,也会给个别学生带来巨大心理压力,促使后者作出一些反常的举动,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导师的权益,同样需要标准化考量。少一点不确定,会给师生双方多一分安全感。

师生相比,对学生,显然有必要给予更多关注。学生心理素质大多逊于导师,学生给导师的压力通常没有导师给学生的压力大。学生的压力来自哪些具体方面,很可能外人难以知晓,出于自我保护,学生对导师的真实看法可能只会在极密切的几个人中间传播。所以校内心理干预的有效性通常难以保证。不排除有的学生寻短见的压力确实来自导师,也不排除有的学生的心理素质确实逊于常人。但无论如何,都有必要对导师的权力给予法律上的规制,对导师的权利在法律上进行明确规定,在法律框架下构建良性师生关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悲剧的发生。